文化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文化部决定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专用章”的使用范围是:
一、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锁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内容审查批准文件。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九月四日